五、论十干合而不合,基础诸论

十干化合之义,前篇既明之矣。然亦有合而不合者,何也,隔于有所间也。譬如人彼此相好,而有人从中间之,则交必不能成。假如甲与己合,而甲己中间以庚隔之,则甲岂能越尅我之庚而合己,以乙间之,则己又岂能越尅我之乙而合甲,此制于势者然也,合而不敢合也,有若无也。

又有隔位太远,如甲在年干,己在时上,性虽相契,地则相违,如人天南地北,不能相合一般。然与有所制而不敢合者,亦稍有差,合而不能合也,半合也,其为祸福得十之二三而已。

又有合而无伤于合者,何也,如甲生寅卯,月时两透辛官,以年丙合月辛,是为合一留一,官星反清。甲逄月刃,庚辛并透,丙与辛合,是为合官留煞,而煞刃依然成格,皆无伤于合也。

又有合而不以合论者,何也,本身之合也。盖六阳逄财,六隂遇官,俱是作合,唯是本身十干合之,不为合去。假如乙用庚官,日干之乙,与庚作合,是我之官,是我合之。何为合去,若庚在年上,乙在月干,则月上之乙,先去合庚,而日干反不能合,是为合去也。

又如女以官为夫,丁日逄壬,是我之夫,是我合之,正是夫妻相亲,其情愈,密。唯壬在月上,而年丁合之,日干之丁,反不能合,是以己之夫,被姊妹合去,夫星透而不透矣。

然又有争合、妬合之说,何也,如两辛合丙,两丁合壬之类,一夫不娶二妻,一女不配二夫,所以有争合、妬合之说。然到底终有合意,但情不专耳。若以两合一而隔位,则全无争妬。如庚午、乙酉、甲子、乙亥,两乙合庚,甲日隔之,此高太命,仍作合煞留官,无减福也。

今人不知命理,动以本身之合,妄论得失。更有可笑者,书云,“合官非为贵取”,本是至论,而或以本身之合为合,甚或以地支之合为合,如辰与酉合,卯与戌合之类,皆作合官。一谬至此,子平之传扫地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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