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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火篇(甲子附)

夫火者,南方赤帝之神,神农氏执衡司事。

张晏曰:“火为礼,礼者齐,齐者平,故曰衡行炎阳之令,主咸齐之权。”

生当春月,母旺子相,势力并行,加以生旺,损物伤身,得以死绝,明晦继传。

见木则愈加辉烨,抱薪救火,则火势增炎,谓火到春承相,更加未生,则失之太炎。

水济成功,则子母俱沾恩泽,谓木乃火之母。春木旺,火相,喜水以生木。

水以济火而子母皆喜,土多蹇塞,终无照燭之光。

金盛璨明,可施煆炼之力,谓春火未盛。

见土失明,见金可以施功,重逢火位在初春,可以炜烨;

居春末,则伤乎燥炎,谓春火相;加以火到为炎,在初春得之则吉。

春末得之反为不美。

夏月之火,执力行权辉,辉则失之易灭掩藏,则可以无殃。

见休囚乃曰成功,必退逢生旺,谓之不息炎炎,水减其势,终无自焚之咎。

木助其炎,必主夭折之。

风谓火遇夏,正当赤帝行权能,休囚则无炎暴,逢旺相反为相伤,有水则谓水火既济,既济见木更助其炎,必主夭折。

逢金无水,难成造物之功,有水、有金,必作良工之巧,二者同燥,难以成形,若见有水可成铸印。

见土焦熬,终伤於物气及咸齐之际,亦须水济成功。

谓夏月乃物咸齐之时,土能长养,加以火燥则土焦,亦须见水方克成功。

秋月之火,性息体休,终归晦地,见生旺又以东行,逢死绝愈增晦昧,木助其体晦而復明,土闭其形,内明外暗,土木互加,光而且晔,晦而且明,谓秋火本晦。

若见生旺又如太阳东出之光,见死绝失之太暗。

喜木生恶土,掩若有土,更有木又为喜,谓木散土塞,木生火光,水灭其形,金损其体,轻者曰济,重者为伤,谓秋火晦。

见水则克其形,虽以金为财,秋金正旺,难以治之,反为伤身,水轻则无克,曰济;金重则害身,曰伤。

火见火,以郊光照燭,有传明之焰,谓秋火晦。

得火则光明,又生矣冬月之火,鬼旺身衰,韬光晦迹,署气绝而严气增恶死绝,而好生旺遇木,生则照烛,而无晦逢水愈灭其光,谓冬月寒气增则火死。

得木生因之以成形,本是黑帝行权,若见水愈失其光,喜土以制其鬼,逢火能助其明,谓冬月旺。

得土可以制其水,则火免水伤,逢火可助其死火之光,金多反虑旺盛,为昌谓火死难以施力,不利见金也。

戊子己丑霹雳火

问曰:“何以戊子己丑为霹雳火?”

答曰:“气在一阳,形居水位,物未成收,水中之火,乃曰霹雳火也。”

《论》曰:龙诵火经,圣诵水经,遇东南而升腾,逢西北而象暗,风雷际会终归变化之乡,旱涸加临,必作无成之兆。

丙寅丁卯炉中火

问曰:“何以丙寅丁卯曰炉中火?”

答曰:“气渐发辉,因薪而显,阴阳为治,天地为炉,乃曰炉中火也。”

《论》曰:形行阳地,势力渐增,水济火宫,应无燥渴,木加生旺,烟灭灰飞,龟缩於死绝之地,患害不生燥恶,向生旺之方凶咎必致。

甲辰乙巳覆灯火

问曰:“何以己丑乙巳曰覆灯火?”

答曰:“气行盛地,势立高冈,传明继晦,子母相承,乃曰覆灯火也。”

《论》曰:覆之在上,登之高明,趋南方以归西位,沉北地而向东生水木、增光发辉,土塞终为辉咎。

戊午己未天上火

问曰:“何以戊午己未曰天上火?”

答曰:“气过阳宫,重离相会,炳灵郊光,发辉炎上,乃曰天上火(一本云:炎上火。恐前辈误字,至今传为天上火)。”

《论》曰:势居高陵之上,气为盛也。退行卑湿之方,象则藏乎,徒成既济之功,可聚精神之会,顺之则吉,逆之则殃。

丙申丁酉山下火

问曰:“何以丙申丁酉曰山下火?”

答曰:“气熄形藏,执力韬光,龟缩兑位,力微体弱,乃曰山下火。”

《论》曰:西沉兑位,復喜东南,出震明离,其光愈晔,居暗恶水以伤,逢明喜水而济。

甲戌乙亥山头火

问曰:“何以甲戌乙亥曰山头火?”

答曰:“气然藏熄,飞光投乾,归于休息之中,乃曰山头火。”

《论》曰:山乃藏形,头乃投光,内明外暗,隐而不显,当生旺童显其明,遇休囚惟见其晦木、可助形土必重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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