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冲/支合/支刑害并见-补充篇(二)-千里命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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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两支相害,地位间隔,不以害论。
地支冲合刑害并见
命有地支冲合刑害,错综并见者。若用神在于天干,无须多议。若用神在于地支,则必先以冲合刑害之力,轻重较量,然后取用为妥,特立法例六则如下:
(一)刑冲合害并见,以紧贴者为有力。如丑年子月寅日午时,子丑贴子午间隔,作合不作冲。
(二)方合之力,大于局合,是以方合局合并见,以方合论。局合之力。大于六冲,是以局合与六冲见,以局合论。六冲之力,大于六合,是以六合与六冲并见,以六冲论。六合之力,大于刑害,是以六合与刑害并见,以六合论。
(三)局合而三支全者,旺支逢冲而紧贴,以冲论。旺支逢冲而间隔,以局合论。局合而只二支,亦然,
(四)局合而三支全者,非旺支逢冲,虽紧贴,亦不以冲论,局合而只二支,亦然。
(五)方合见冲,作合不作冲。
(六)注重本身力量,如丑年子月午日,在理。六冲之力。大于六合,应作子午冲,不作子丑合。然若局中丑土有力,既占优势,则作合而不作冲矣。
刑冲克害例
刑冲克合害,变化多端,再举数例如后:
乙丑 庚辰乙亥戊寅
(天干)月庚合年乙,又合日乙。其情不专,(地支),寅亥六合。
乙丑乙酉庚午戊寅
(天干)月乙合日庚(地支)酉丑金局,寅午火局。
庚申乙酉乙卯丁丑
(天干)年庚合月乙。(地支)卯酉冲,酉丑隔位而不合。
庚午乙酉庚辰已卯
(天干)月乙合年庚,又合日庚,其情不专。(地支)辰酉合,卯辰缺寅,故不作方合。卯酉间辰,故不能冲。